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是土地被征收时,国家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获得生计的农业人口而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因此,安置补偿费对失地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
一、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需要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的计算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随人均耕地数量和平均年产值而异。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补助。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其他征地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和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置补助费(仅指被征收的耕地)=安置人口数*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法律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其他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移民同意后,向移民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用于支付移民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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