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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全套让去公寓安全吗

发布时间:2023-06-13 11:07责任编辑:田小强关键词:公寓

“在公寓组织卖淫,判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杨某某自某日开始,在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公寓房间作为卖淫场所,并通过熟人介绍、微信群加好友的方式招募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某日,杨某某与童某联系商议合作,童某负责给杨某某介绍招募卖淫女,杨某某给卖淫女提供住所和卖淫场所,并通过键盘手、出租车司机介绍嫖客,组织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一段时间内,杨某某在中南金石国际广场等处,先后组织童某介绍的卖淫女马某霞、杨某、杨某介绍的胡某(均已治安处罚)从事卖淫活动,并将违法所得按照比例进行分成,童某也于某日在杨某某提供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现经查实的卖淫嫖娼行为如下:

1.某日20时7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广场××栋××房××,梅某(已治安处罚)与童某以10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2.某日2时22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座××室,高某(已治安处罚)与杨某以4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3.某日21时48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座××室,刘某璇(已治安处罚)与胡某以6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4.某日0时15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座××室,郭某坤(已治安处罚)与马某霞以6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5.某日16时57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座××室,马某霞与李某(已治安处罚)以6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6.某日23时40分许,经出租车司机张某某介绍,李某(已治安处罚)与马某霞谈好以25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李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座与马某霞卖淫场所时被抓获。

经过现场勘验、鉴定、调查等一系列程序,掌握相关证据之后,检方接着以组织卖淫罪对杨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童某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做如下评析:

杨某某已经涉嫌组织卖淫罪,童某已经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杨某某在主观方面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他们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童某在主观方面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常某某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属于帮助犯,帮助犯与主行为实施者即实行犯是按照分工不同划分,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是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杨某某主观上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管理、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对卖淫活动形成管理和控制,存在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其行为均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童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案中,杨某某虽然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其犯罪情节还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犯罪行为刑期应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的第一档刑期,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童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他们的犯罪情节同样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犯罪行为刑期应适用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第一档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某某、童某 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及 杨某某、童某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为:

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童某犯组织卖淫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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